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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不让行使探望权怎么办?

  我姐姐跟姐夫离婚一年了,他们离婚的时候三岁的孩子有姐夫抚养,我姐姐每个星期可以探望孩子。可是离婚不到两个月,姐夫就不让姐姐去看望孩子了,姐姐的探望权就此终止了。请问姐夫有权终止姐姐的探望权吗?姐姐要怎样行使她的探望权?

律师解答:

探望权的行使: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你姐夫是没有终止你姐姐探望孩子的权利的,假如出现不利于孩子的成长的情况那可以申请由法院依法终止。

  相关子女抚养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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