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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期间,男方向岳父借款4万元用于出国费用,同年夫妻离婚,前岳父遂于其后将男方告上法庭追讨欠款。对此,男方却以该欠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且已还清个人所欠部分为由拒绝还款。两审之后,法院认为,被告在离婚前以自己名义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且在离婚协议中表明与前妻没有共同债务,因此认定该笔债务为被告个人债务,判决被告如数偿还原告4万元欠款。

  郭某于2004年3月向岳父万某借款4万元用于出国,同时承诺借款期限一年,2005年3月13日还款。同年7月13日,郭某就上述款项给万某打了借条,次日,郭某即与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同时给付妻子2万元。今年6月,万某以郭某未偿还4万元借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郭某还款。

  法庭上,郭某辩称,诉争4万元款项是其在与万某之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的,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且已还清其个人应还的2万元,为此不同意万某的诉讼请求。

  经开庭审理及核实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郭某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自己还请了借款,应承担偿还义务,遂判决郭某如数还款。

  宣判后,郭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郭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处理”一栏载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郭某与案外人没有共同债务,所以,该笔债务应为郭某个人所负债务。市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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