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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成功地调处了一起特殊的抚育费纠纷案件。

  沈某和冯某2007年登记结婚,因沈某不能生育,夫妻协商后于2003年抱养一子。2009年夫妻以经常吵嘴打架为由协议离婚,养子由沈某抚养,抚养 费自理。离婚后,沈某因下岗,没有职业,无正当的生活来源,加之7岁的养子上学,生活更加拮据,遂起诉被告冯某要求每月给付抚育费500元,被告冯某认为 孩子是抱养的,不是亲生的,故不给付抚育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了解了情况后,对冯某进行耐心细致地讲法释理,使冯某认识到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一样有抚育义务的道理,最终被告冯某同意每月 给付原告李尕三抚育费100元,直至18周岁。这个案件也给了乡亲们警示:抱养子女的父母亲不能歧视抱养子女,他们的生活权利跟亲生子女的一样,受到法律 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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