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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男友“试婚”十年 要“打胎补偿”试婚女败诉

  沈阳女青年小玉和男友小林同居近10年了,却在最近打起了“离婚”官司。小玉说,“他有了外心,我不跟他过了”;小林说“不过拉倒,反正咱俩没结婚。”小玉状告小林,索要近万元的“打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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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解除同居关系,但“补偿”于法无据。

  1998年10月,不到20岁的沈阳女青年小玉与20出头的男青年小林自由恋爱。3个月后,两人开始了“试婚”,住在一起。“试婚”了几个月,两人都感觉不错,期间小玉也曾经要求和小林登记结婚,但小林以“目前没有房子,等买了房子”为由一拖再拖。

  时光飞逝,这婚一“试”就是十年,同事、邻居、亲属都知道两人就是两口子。在此期间,小玉曾两次怀孕打胎。好景不长,最近一段时间小玉发现小林性情大变,两人经常发生争吵。原来,小林有了外心。

  在痛苦中,小玉下定决心“不跟他过了”,但转念一想,我这10年的青春和两次打胎受到的身心伤害得有人弥补,于是,小玉把“丈夫”告上法庭,索要近万元的打胎补偿金。

  在法庭上,“丈夫”小林不以为然,“分手就分手呗,反正也没结婚。但是怀孕打胎又不是我一个人的错,凭啥要我赔偿?”法院审理认为,两人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违法,应解除双方同居关系。但小玉提出的打胎补偿金要求,于法无据。法院判决:解除两人的同居关系,不支持原告小玉的补偿金请求。

  据主审法官介绍,“试婚”、未婚同居、“搭伙”过日子,这种现象目前比较常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人民法院对同居关系这一社会现象的司法介入,重点在于解决因同居导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而不在于解除同居关系本身。法律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但是,对当事人提出的诸如“打胎补偿”、青春损失费、退还彩礼钱等要求,并没有法律根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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