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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离婚后,母亲拒不支付抚养费,10岁女儿将生母告上法庭。29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被告刘某给付女儿伍某2002年至2006年的抚养费共计2500元。

  原告伍某和被告刘某系母女关系。2000年10月15日,原告父亲与刘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原告伍某随父亲生活,被告刘某每年给付女儿抚养费500元。而刘某在按照协议给付了女儿伍某2001年500元抚养费后,就再未支付。原告多次向母亲索要抚养费未果,遂于今年9月6日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刘某给付2002年至2006年的抚养费2500元。法院审理后,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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