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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要有私密性

来源:北京离婚律师 网址:http://bjjc.viplaw.cn/ 时间:2015-02-03 10: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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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登记将“秘密”进行上海市出新规,“离婚登记室要有私密性”。离婚登记室的私密性就是要为前来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妻提供一个单独的空间,保护他们的隐私。

  2006年3月22日起,上海市民政局推出了《上海市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评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婚姻登记机关的办公场所、婚姻登记员的服务规范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等都提出了相应的标准,值得一提的是,《标准》中还提到了“离婚登记室要有私密性”。

  对此,上海市婚姻登记管理处处长周某表示,评审标准的制定就是要使得婚姻登记机关的服务更加人性化,“离婚登记室的私密性就是要为前来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妻提供一个单独的空间,并与结婚室、档案室、颁证厅、休息(等候)室分开,保护他们的隐私,更重要的是,可以让婚姻登记员为前来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妻提供一对一的服务。”

  “这样的服务包括和他们进行沟通,并且向他们充分解释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内容,帮助当事人了解法律规定,避免矛盾和纠纷,”周某补充说,“尤其是针对一些冲动型离婚的夫妻,这样的人性化服务非常必要。”

  对于婚姻登记机关的办公场所总面积要达到200平方米以上、在醒目位置公示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婚姻(有偿)服务的内容等这些硬件标准,周某表示,上海20个区县婚姻登记机关已经基本做到,而对于婚姻登记员的培训也每年都进行,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行为礼仪以及婚姻心理。凡是符合标准的婚姻登记机关,9月底将由市民政局命名为“上海市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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